让煤更加“清洁”——记全国矿物加工专家、中国矿业大学教授赵跃民******
光明日报记者 苏雁 光明日报通讯员 陆金玉 刘尧 李秀
煤炭,远古太阳的精灵,闪耀着亿万年的光辉,在中国乃至世界能源史、工业史上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中国煤炭界,就有这样一个人,他以国家需求为导向,扎根煤海矿山,攻克了干法选煤、高效筛分等世界性难题,为绿色低碳中国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他,就是我国矿物加工专家、中国矿业大学教授赵跃民。
一生不变的信念
1982年,本科学习机械专业的赵跃民考入中国矿业学院北京研究生部,他惊喜地收到了著名选矿专家陈清如教授的一封信。陈清如向他介绍了选煤发展的方向,希望他能够读自己的研究生。当时对选煤尚不了解的他并没多想就同意了,从此与选煤结下不解之缘。
陈清如,中国工程院院士,我国矿物加工学科的奠基人和开拓者之一。在湿法选煤长期占据历史主流的条件下,他创造性提出了空气重介质流化床干法选煤理念。
作为陈清如的第一位硕士生,也是第一位博士生,赵跃民跟随导师以矿为家,进行技术攻坚。1994年,世界上第一座空气重介质流化床干法选煤工业性试验系统在中国调试成功,在世界选煤界引起轰动。这意味着缺水和高寒地区及遇水易泥化的煤炭分选从此有了另一种可能。
1998年,陈清如由于年事已高,把干法选煤的重担交给了赵跃民。
赵跃民带领团队与唐山神州机械集团等产学研用合作,自主创新,经过多年的攻关,突破了国内外传统湿法和风力选煤的模式,研制了新一代干法重介质流化床与大型复合式干法分选机,开发了模块式高效干法选煤工艺系统。2013年,世界上第一座模块式干法重介质流化床选煤厂新疆公司(现为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矿区拔地而起,成功选出了灰分小于3.5%的超低灰煤,在国内外首次实现了煤炭高精度干法分选,为我国干旱缺水地区、高寒地区及易泥化煤炭高效洁净分选提供了有效途径。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鉴定意见中写道:“该技术居国际领先,是世界选煤技术的重大突破。”
“煤炭高效干法分选关键技术及应用”这一创新成果获得了2018年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国际选煤权威期刊主编评价说:“中国是干法选煤的领先者。”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学者长期跟踪着赵跃民团队的研究。
一个挑战接着一个挑战
从基础理论的提出,到实验室实验、中间试验,再到工业化试验,最后到技术的大规模工业运用,每行一步,都要爬坡过坎,付出巨大的心血。
事非经过不知难,成如容易却艰辛。
20世纪末,随着我国工业生产、社会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我国煤炭工业快速发展,选煤领域新的问题也接踵而来。行业的痛点,正是科研的切入点。
“必须尽快攻破这些卡脖子问题!”赵跃民带着团队不分昼夜开展研究,成功研制出世界上第一台大型超静定振动筛,开发了高性能大型振动筛分技术,一举改变了国内大型振动筛完全依靠进口的局面,并且迅速打入国际市场,在全国14个大型煤炭基地得到了广泛运用,获2014年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如何让更多的矿产资源(煤炭、金属矿、非金属矿等)得到清洁高效的利用?围绕细颗粒含量多、水分含量高、易泥化、近筛孔尺寸颗粒多这样的难筛分矿物,多年来,赵跃民以问题为导向,一步步摸索探求着,取得了一项项骄人的成绩——在国际上首次建立了筛体—粒群耦合筛分理论,开发了分布激振与刚柔耦合弹性筛分技术,使得难筛分矿物的高效筛分不再是难题。
一群人接力奔跑
赵跃民在选煤领域作出了卓越贡献。他是我国选煤领域第一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是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和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也是国家级教学名师。
他对学生的严谨让一些贪图舒服的学生“望风而逃”。对学生的论文,他最反复询问的一句话是——“这个数据你做了多少次,是否经过反复的验证”?很多时候,他的追问让学生冒汗。
但他又是开明的、开放的,一直坚持开放式的课题研讨。“搞科研得敢闯‘无人区’。只有你敢发表对这件事的看法,才有灵感的碰撞,产生一个新的思路、新的研究内容。”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入选者段晨龙教授,常年深入生产一线,与工人吃住行一道,攻克干法分选与筛分、二次资源利用技术难题。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青年项目入选者、80后特聘教授董良,瞄准智能精准分选、煤基碳材料构筑等开展研究。特聘教授张博33岁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项目,聚焦于研究低品质煤脱灰脱水问题。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入选者、90后副教授江海深,不论严寒酷暑,在内蒙古、新疆等选煤厂,深入一线钻研3mm以下矿物深度筛分。
奔波于各大煤矿,穿梭于选煤车间,开展选煤智能化关键技术攻关,加强“一带一路”国家科技合作……如今,赵跃民和他的团队仍在“洁净煤”的路上努力奔跑着,为了那个几代矿大人共同的梦想——还祖国碧水蓝天!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2日 08版)
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朱鹮野外种群从1981年的7只增加到6000余只,藏羚羊野外种群从7万只增加到约30万只,在野外一度消失的野马、麋鹿重新建立起野外种群……这些野生动物种群的恢复,离不开这些年来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为了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表示,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与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实际需要相适应
“2021年云南大象北上及返回之旅,让世界看到了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成果。”岳仲明介绍,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了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5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评估野生动物保护法,广泛收集各方面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建议,为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提供依据。
“检查中多地反映,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存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衔接不够等问题,表明相关法律制度亟待修改完善。
对此,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科学决策。
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2年8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会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806位社会公众提出的12057条意见,另收到来信11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社会公众主要就规范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演、放生等提出了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中作了体现。
修法完成后,推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已提上日程。岳仲明表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健全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
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外来物种防控、细化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
近年来,诸如外来物种入侵、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等新闻不时见诸媒体,引起社会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订中对这些社会热点问题也予以了积极回应。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岳仲明介绍,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谢屹表示,外来物种危害是全方位的,不仅导致本地物种灭绝、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改变、退化以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更严重危害到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才能够实现因‘放’而‘生’。”
此次修法中,还增加了“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等内容。“一些社会公众放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放生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做到合法有序。”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表示,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次修订中,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的细化也成为一大看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一些地方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生产。“野生动物肇事的问题根源在于野生动物活动区域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区域的空间重叠。”谢屹表示,得益于我国多年持续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持续增长,但作为关键栖息地的自然保护地因为面积既定和生态承载力有限,导致了此类问题呈现加剧态势。
此次修法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予以细化,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
“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秦天宝表示,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此诸如野猪等野生动物也被纳入其中。”
凝聚各方合力
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近年来,随着公益诉讼制度在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方面作用愈发凸显,此次修法新增的公益诉讼相关条款,对满足实践发展需要和破解制度发展瓶颈是关键一步。
“此前,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实际上已经‘隐含’在了公益诉讼适用的范围之内。”秦天宝表示,此次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则明确为检察机关等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这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相关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唐家河保护区)是大熊猫的重要栖息地,属2019年1月挂牌成立的大熊猫国家公园岷山片区。2015年以来,四川省青川县某肉羊养殖场以及村民韩某某等长期在唐家河保护区内违法放牧,破坏了大熊猫及其伞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尽管唐家河保护区管理处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多次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但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2020年5月,青川县检察院主动走访县内自然保护区时发现该案件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同时,检察机关兼顾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养殖户合法权益,推动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养殖户退出自然保护区补偿问题,引导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利用现有资源发展乡村振兴产业中的重点项目、有偿参与国家公园管理。
“本案是中国大熊猫栖息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第一案,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自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万余件,既涉及国家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也涉及动物栖息地、自然保护区,以及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和本地重要生物种群的保护等。
“如今公益诉讼条款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协作配合,形成公益保护合力。”胡卫列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调研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制定相关办案指引,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规范办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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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 璁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